年假問題
公司無特別規定放年假模式,只說每年8月底前清大假,及每次最多取年假的一半(6日)。
有員工(年假12日)向公司提出,指僱傭條例話年假超過10日,應可以連放7日。
請問是否真的?
如果是真,是否每一個員工(10日年假以上),都必須安排一個連續7日的年假?
僱主是否無得反對員工申請。或是僱主僱員協相?
公司無特別規定放年假模式,只說每年8月底前清大假,及每次最多取年假的一半(6日)。
有員工(年假12日)向公司提出,指僱傭條例話年假超過10日,應可以連放7日。
請問是否真的?
如果是真,是否每一個員工(10日年假以上),都必須安排一個連續7日的年假?
僱主是否無得反對員工申請。或是僱主僱員協相?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年假日數不超過 10 天,可將不多於 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 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年假日數超過 10 天,最少連續發放 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閣下現有的年假日數超過 10 天,按照法例,有權向僱主申請最少連續發放7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分開發放,如僱主反對,則屬違反僱傭條例。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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