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病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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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僱傭條例》,如病假首日不遲於有薪年假首日,則該段病假期間內任何有薪年假均被視為 病假,而僱主須補回該等有薪年假;否則該段有薪年假期間內任何病假均被 視為有薪年假,而僱主無須補回該等病假。
2)由於放取病假期間僱員延續受僱期內因此能如常累積「累積病假日數」,而無需等待復工後才一次過補回。按《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 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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