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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局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September 16, 2014, 15:05 (4189 天前) @ wai

多謝閣下的查詢,有關閣下與新公司已簽約但未到入職日期,因各種問題而提早解約,需視乎雙方合約上所訂的條款內容,新公司或有可能進行法律訴訟。
根據僱傭條例,只要給予足夠通知期,便不用支付代通知金。而通知期/代通知金主要視乎有否試用期及合約上的協議。僱傭條例的規定,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無需通知期,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無試用期/在試用期之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但不少過7天,無試用期/在試用期之後而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過 1 個月通知期。因此亦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 3766高先生/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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