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薪病假時交辭職信, 有關通知期的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
(1)根據現行的《僱傭條例》,並無就遞交辭職的方式作出任何標準。一般以能確認確方收妥有關通知的通知為標準。如 閣下以電郵方式提交辭職通知,則以「對方回覆的電郵」作成功遞交辭職的根據。相反,如果煮一直未有就相關電郵作出任何回應, 則辭職申請可作無效論。
(2)通知期期間是可以放取病假的,病假過後,無須另補通知期。
(3)根據《僱傭條例》,除雙方協商外,否則年假不能取代通知期。
(4)可以。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2781 0983 (旺角區:九龍旺角上海街446-448號富達商業大廈1字樓)
2779 3766 (深水埗區:九龍深水埗福華街27號朝光商業大廈6樓)
2779 7922 (深水埗區:九龍深水埗大埔道18號中國聯合銀行大廈12樓)
3615 0018 (觀塘區:九龍觀塘鴻圖道31號鴻貿中心605-607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