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23個月 無有無遣散費
工作左23個月,公司8/6即日通知清盤及解僱所有員工,我入職期為11/7,合約上有寫要俾一個月通知期。想問個一個月通知期可否計入為服務年資24個月拎遣散費? 我見公司出既最後薪金計算表到有寫可以拎遣散費同相應既金額,但負責強積金既公司(宏利)又以工作不足24個月為由唔開支票俾我。想請問到底係點計?
工作左23個月,公司8/6即日通知清盤及解僱所有員工,我入職期為11/7,合約上有寫要俾一個月通知期。想問個一個月通知期可否計入為服務年資24個月拎遣散費? 我見公司出既最後薪金計算表到有寫可以拎遣散費同相應既金額,但負責強積金既公司(宏利)又以工作不足24個月為由唔開支票俾我。想請問到底係點計?
多謝 閣下查詢。從入職到終止僱傭合約日期,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及其他法例條件,當可享獲遣散費。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閣下需要攪清楚,起始受僱日期、強積金供款日期的分別。如出現閣下有關情況,務請馬上向信托公司提出:強積金供款日期或強積金計劃生效日期,並不等同我的入職日期。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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