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間累積有薪病假問題
明白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請問當一個在連續性合約僱員,受僱期間得大病需要長期治療(非工傷)的時候,病假期間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的4天有薪病假,需要復工才可以享用嗎?還是,還是新病假紙或其他條件後,可以享用呢?長期放無薪病假吃力。
明白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請問當一個在連續性合約僱員,受僱期間得大病需要長期治療(非工傷)的時候,病假期間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的4天有薪病假,需要復工才可以享用嗎?還是,還是新病假紙或其他條件後,可以享用呢?長期放無薪病假吃力。
多謝 閣下查詢。法例已例明有薪病假的累積及享用方法。只要符合法例的條件,就可享有薪病假。請再參閱: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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