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合約期轉兼職的離職通知期
多謝 閣下查詢。涉及兩個問題:1.「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2.「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1. 按《僱傭條例》,僱員可根據以下的情況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僱員如要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 3 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如果有充分理由,勞工處處長可把限期再 延長 6 個月。如僱員想向勞資審裁處(勞審處)提出申索,必須在被解僱 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 9 個月內提出。
2. 由於閣下未能提供試用期,暫未能判斷。本會權作假設:如 貴司工作無試用期,而有明確規定通知期,通知期依照僱傭合約所定。故此,離職通知需要90日。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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