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號辭職,公司要求做到18號,否則例假唔記錢?
代人問問題,今日9號工作時間中向上司辭職,上司則要求工作到18號,因為10號與17放假,如要求16號離職,則以日薪計算工資,不支付例假工資。是否合理?
代人問問題,今日9號工作時間中向上司辭職,上司則要求工作到18號,因為10號與17放假,如要求16號離職,則以日薪計算工資,不支付例假工資。是否合理?
由於由於資料不全未能準確回答。
然而,假設通知期是7日,理應7日後離職,如果上司要求再遲多幾日離職,這需要與僱員協商。在工資計算方面按僱傭合約條款。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可「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法定權益。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