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有薪年假
多謝 閣下查詢。
不明白「forfeit」為何物,請詳細釋述之。法例只有訂明,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並無賦權僱主無理侵損法定權益,托辭剝削僱員應得的有薪年假。另外,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 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關於罰則方面,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 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1) 「終止合約的日期」為2021年1月17日。
(2) 必須且必要,並需「終止合約的日期」」前12個月的完整工資期以計算每日平均工資。
(3)視乎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如為閣下合約休息日有薪,工資需計算至當天為止,不然就是少付工資,屬違法欠薪。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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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5 0018 (觀塘區:九龍觀塘鴻圖道31號鴻貿中心605-607室)
解決勞資糾紛的程序,見: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僱員可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