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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假期間被迫停薪留職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December 18, 2020, 11:16 (1910 天前) @ Gigi

多謝 閣下查詢。

Q1 不可,僱主不能無經員工同意下僱傭合約條款,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有權以「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視作僱主解僱,申索法定權益,索償的資格如下: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Q2 不可。工會點評,放取有薪病假為僱員權益,員工出資另聘員工屬無理要求,僱員須拒絕。

Q3 僱員如符合領取有薪病假法例條件,則僱主須向僱員支付疾病津貼。

Q4只要僱員符合領取有薪產假的法例條件,則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有薪產假薪酬。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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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5 0018 (觀塘區:九龍觀塘鴻圖道31號鴻貿中心605-607室)

解決勞資糾紛的程序,見: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僱員可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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