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凍薪留職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 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 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 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僱員如欲追討遣散費、須在解僱 / 被停工後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發 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如有需要,勞工處處長可以將發出申索通知的期限 延長。 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 2 個月內,支付遣 散費。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拖延支付遣散費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 可被罰款 5 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