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問題
本人工作的公司最近將每天工作時間由每天8.45小時更改至12小時,而每星期規定工作時數不能小於48小時,規定每星期工作4~5天,多於48小時作加班計算,當我們在工作日請病假時公司只當9小時計算,需扣回3小時的值班時間,想請問這樣的計算方法有否觸犯勞工法例。謝謝回答!
本人工作的公司最近將每天工作時間由每天8.45小時更改至12小時,而每星期規定工作時數不能小於48小時,規定每星期工作4~5天,多於48小時作加班計算,當我們在工作日請病假時公司只當9小時計算,需扣回3小時的值班時間,想請問這樣的計算方法有否觸犯勞工法例。謝謝回答!
多謝閣下的查詢,首先,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而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 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為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因此病假計算涉及工時問題,如公司強迫閣下更改,都算是合約條約的更改,如閣下不同意的話,是可以申索僱主終止僱傭金及其他解僱補償。如需要本會協助,可致電:2779 3766高先生/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