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 早產未夠40週工作期
公司本身已批有薪產假,剛好到產假前係工作夠40週,但而家有可能早產,早產早於產假前但未工作夠40週是否可以繼續享有薪產假
公司本身已批有薪產假,剛好到產假前係工作夠40週,但而家有可能早產,早產早於產假前但未工作夠40週是否可以繼續享有薪產假
產假跟假期一樣,分為有薪及無薪。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僱主必須按產假前十二個月員工所賺取的平均日薪的五分之四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然而,根據連續性合約的要求,如果僱員在產假開始前,為僱主服務少於40星期,即使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後,僱主亦可以不支付產假薪酬。
王小姐可以先打給勞聯權益熱線,讓勞聯適當跟進。(2779 3766)
僱主須就女性僱員(指已藉醫生證明書證實為懷孕的女性僱員)有權放的產假而付給該僱員產假薪酬,但她須:
(a)在緊接根據第12AA條決定的產假開始日期前,已根據連續性合約由該僱主僱用不少於40個星期; (由1995年第5號第4條修訂;由1997年第73號第6條修訂)
(b)已根據第12(4)或(5)條給予通知;
(c)已根據第12(6)或(7)條遵從僱主提出的要求
在(a)中提到的12AA:
12AA.產假的開始日期
(1)懷孕僱員可在僱主同意下決定其享有的產假的開始日期,但該日期須在預計分娩日期前不少於2個星期及不超過4個星期的期間內。 (由2020年第13號第5條修訂)
(2)懷孕僱員如不行使其決定第(1)款所指的開始日期的選擇權,或未能獲得其僱主對其建議中的放假時間表的同意,則產假開始日期須為緊接預計分娩日期前的4個星期的首日。
結合王小姐的情況,我個人是認為可以享有有薪產假。
僱主須就女性僱員(指已藉醫生證明書證實為懷孕的女性僱員)有權放的產假而付給該僱員產假薪酬,但她須:
(a)在緊接根據第12AA條決定的產假開始日期前,已根據連續性合約由該僱主僱用不少於40個星期; (由1995年第5號第4條修訂;由1997年第73號第6條修訂)
(b)已根據第12(4)或(5)條給予通知;
(c)已根據第12(6)或(7)條遵從僱主提出的要求在(a)中提到的12AA:
12AA.產假的開始日期
(1)懷孕僱員可在僱主同意下決定其享有的產假的開始日期,但該日期須在預計分娩日期前不少於2個星期及不超過4個星期的期間內。 (由2020年第13號第5條修訂)
(2)懷孕僱員如不行使其決定第(1)款所指的開始日期的選擇權,或未能獲得其僱主對其建議中的放假時間表的同意,則產假開始日期須為緊接預計分娩日期前的4個星期的首日。結合王小姐的情況,我個人是認為可以享有有薪產假。
王小姐的情況已經滿足12AA中的(1),那麼前面所提到的在緊接根據第12AA條決定的產假開始日期前,已根據連續性合約由該僱主僱用不少於40個星期,是滿足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