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 早產未夠40週工作期
產假跟假期一樣,分為有薪及無薪。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僱主必須按產假前十二個月員工所賺取的平均日薪的五分之四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然而,根據連續性合約的要求,如果僱員在產假開始前,為僱主服務少於40星期,即使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後,僱主亦可以不支付產假薪酬。
產假跟假期一樣,分為有薪及無薪。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僱主必須按產假前十二個月員工所賺取的平均日薪的五分之四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然而,根據連續性合約的要求,如果僱員在產假開始前,為僱主服務少於40星期,即使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後,僱主亦可以不支付產假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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