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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職、批核年假、違抗命令…等的相關勞工法例的詢問

by green @, Saturday, January 27, 2024, 22:50 (769 天前)

我的情況:合約列明每天上班時間為9點至6點,加班沒有收入,而且列明未滿三個月需要30天通知期。

問題:
1.我11月8日入職,30天後是不是到2月8日才滿3個月試用期?

2如果我1月29日遞信離職,離職要30天通知期,即是2月27日嗎?

3.我2月8日才滿3個月試用期有12天年假,但我1月29日遞信,到2月27日才離職,請問我還有沒有12天年假?有的話,我能否用完所有年假?
我最後一天2月27日又能否放假?
此外,主管能不能不批我放完所有年假嗎?不批又有沒有違法?

4.我6點下班,主管要求我手頭上工作完成才可下班,但是每天我手頭上的工作完成時,已經差不多6點30分,請問主管和公司有否犯法?
此外,不論工作有沒有完成,我6點離開公司有否違法?

5主管吩咐我進行一個工作,並一邊教導我完成,我家裡有急事,主管教導我問一位同事填寫表格,那位同事填完了,到了6點20分過了下班時間,整個工作還未算完成。
我只把那位同事填完的東西交給主管,說了家裡有急事,並立刻自行離開公司,主管詢問我甚麼事,我太急不予理會,之後他不停呼叫我名字,我都沒有理會直接離開公司,請問我是否屬於違抗命令或者違法?
如果主管因此事要求跟我進入另一間房間進行面談調查,我能否拒絕進入,並只留在自己工作範圍被詢問?
我6點20分過了下班時間,我自行離開,他因此事進行面談調查是否屬於正當?
我的家事含有很高程度的私隱,我能否以私人理由拒絕回答?我能不能連事件的類型都拒絕回答?

6主管有很多次在6點後才命令我工作與及進行公司內部調查面調查,有時甚至把我留至差不多8點,我能否拒絕自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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