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 問題
我受雇於一間公司作為part-time六星期,在六星期後收到即時解僱的通知,期間除了最後一星期都滿足每周工作18小時的條件,請問可以定義為連續性合約嗎? 如果是非連續性合約也有通知期嗎?
1.過418,即係連續性合約。
事前並沒有簽定任何合約,也沒有既定的通知期
2, 根據勞工法例,無試用期/過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沒有定明通知期的情況下,則需要1個月通知期。
你的即時解雇通知係書面定口頭? 如果係口頭通知,雇主可以唔認自己有講過,然後比一個月通知期你,但part-time唔為你編更,然後一個月後再計你離職,因未滿三個月,年假錢都無須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