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未到職 想離職 洗唔洗賠代通知金
6月7日簽約 即日生效合約
到職日期8月19日
「此聘約經雙方簽署後即時生效。若校方或僱員提出解約,必須提前兩個月通知,若未正式到職或通知期不足而終止聘約,則需支付對方相等於兩個月薪金作為賠償。」
呢句係合約原文,想問下如果我係到職日期前兩個月即6月19日通知校園不到職,我是否需要賠償兩個月薪金?
如此合約有試用期,在試用期內首個月無需支付代通知金。支付僱主薪金作賠償並不合理。
如無試用期,則按合約訂明的通知期,如果是2個月,必需通知期有兩個月。例如你今天提出辭職,則2個月後離職。由於你是從事教育行業,近日有很多教育行業的求職陷阱,建議你打去勞工處尋求協助,電話號碼是2717 17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