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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1個月內在星期日遞信即時離職 僱主可以按星期五結算薪金嗎?

by KK, Monday, July 15, 2024, 13:38 (599 天前) @ Chris

本人於試用期內一個月,2/7入職,根據勞工法例可以即時離職。working day列明是星期一至五,但是星期六日也會要求我們進行網上檢查工作,並口頭說過因為檢查只佔用半小時,所以不會另作補假,首先這是合法的嗎?
另外本人於14/7(星期日)提出辭職,僱主說星期日不是工作天,要按12/7(星期五)結算薪金,這樣是合理的嗎?
而且僱主並沒有說明休息天是否有薪,那麼假設休息天是有薪,僱主需要給予13和14號的薪金嗎?

謝謝

首先,勞資其中一方如需終止僱傭合約,重點是對方確認收到信息,《僱傭條例》沒有硬性規定辭職要用書面/口頭形式,以及通知日要避開勞工假/休息日或公眾假期等。只規定其中一方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相關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即是說,如果僱員辭職,是需要通知直屬上司或相關處理公司人力資源的部門,並確認他們收到辭職要求(按照每個工作環境,可以有所不同)。就 閣下個案而言,3月7日正式入職,如“有試用期”的話,則 閣下處於試用期內的首個月,如選擇3月31日為最後工作日,按法例終止僱傭合約是無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只須即日通知上司或僱主,簡單來說 閣下要在3月31日通知僱主,而非4月1日。除非 閣下選擇的最後工作日不是3月31日,則另作別論。

如果遇到不合理扣減工資, 記得去LD 開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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