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要求員工無薪病假嗎?
首先講咗公司嘅政策,合約上邊寫明員工一個月會有兩日嘅有薪病假,單日嘅病假都係全薪,係優於法例
公司有個員工工作咗兩年三個月,如果以合約去計嘅話,佢累積嘅有薪病假係46日,係咪可以咁樣計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係頭12個月每月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由第13個月開始,每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
所以應該係有 84天sickness allowance。
至於你嘅計法我吾係好睇得明,你意思係佢有用過有薪病假,所以得番 46日?
如果當佢有嘅有薪病假係46日,而佢已經請晒咁多日,喺佢未累積到新嘅有薪假期之前,佢再放嘅病假(一日),公司係唔係可以要求佢放無薪病假?
用曬有薪病假嘅話可以叫佢放無薪病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