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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發放及批核準則問題

by Eddie, Friday, August 23, 2024, 12:56 (560 天前) @ CP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第40條的規定,僱主必須在員工提出有薪年假申請後14天內正式通知員工是否批准申請。如果僱主沒有通知員工,則視為已批准有薪年假申請。

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 10 天 可將不多於 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 10 天 最少連續發放7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僱主必須依照規定程序處理員工的有薪年假申請,而不能隨意不批准。如果僱主有任何疑問或需要推遲員工的有薪年假申請,則應盡早與員工進行溝通。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請問以上規定是否只要僱員擁有足夠年假日數,僱員提出年假申請,僱主都不能不批准,只能夠與僱員溝通推遲等?

是。

如果僱主對僱員提出年假申請不作回覆是否批核,僱員根據相關申請進行放假,能否出警告信或曠工處理?

需要僱主批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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