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發放及批核準則問題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第40條的規定,僱主必須在員工提出有薪年假申請後14天內正式通知員工是否批准申請。如果僱主沒有通知員工,則視為已批准有薪年假申請。
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 10 天 可將不多於 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 10 天 最少連續發放7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僱主必須依照規定程序處理員工的有薪年假申請,而不能隨意不批准。如果僱主有任何疑問或需要推遲員工的有薪年假申請,則應盡早與員工進行溝通。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請問以上規定是否只要僱員擁有足夠年假日數,僱員提出年假申請,僱主都不能不批准,只能夠與僱員溝通推遲等?
如果僱主對僱員提出年假申請不作回覆是否批核,僱員根據相關申請進行放假,能否出警告信或曠工處理?
僱主可以唔批.
不作回覆就追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