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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 - 競業禁止

by aw111 @, Wednesday, December 11, 2024, 23:06 (449 天前)

甲方受雇於乙方期間及於離職後,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為下列行為:
1. 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經營與乙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將賠償 乙方港幣五萬元
2. 對乙方現職員工進行挖角 。
3. 以自已或他人名義教授 中心現有/遇往學生,將賠償乙方港幣五萬元。

如果保密協議沒有寫時期 地方範圍,想問要幾耐先可以工作/開一間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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