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假期年計法
今天經諮詢勞工處,如果是共同假期年(例如所有同事無論入職日期,均按照1.1-12.31界定年假開始和結束),那麼計算方式為:在職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前提下具備折算門檻。第一個共同假期年按比例算;第二個共同假期年3月31日之前離職無年假,3月31日後離職折算年假。也就是說3月31日之前離職的員工,離職當年的年假可不做折算。
共同假期年下:以某員工2024年11月1日入職,2025年1月31日離職,一個共同假期年所有年假為17天為例。首先,在職時間滿三個月,可以參與年假的折算。次之,2024年11月1日-12月31日的年假折算,按在職天數占全年的比例乘以假期年內的年假計算,即(61÷366)×17=2.8,不考慮是否當年做滿了三個月;2025年1月1日-1月31日,2025年這個假期年內沒有做滿三個月,無參與折算年假的資格。故該員工共3日的折算年假。
只做參考,不確保完成準確。具體還是請自行以自己的情況去諮詢勞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