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假期年計法
多謝 閣下查詢。年假法例資訊,在此不表,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1) 貴司明言共同假期年為公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事2019年10月1日入職 ,2020年2月28日離職,應分成兩部分計算。
A.共假期年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受僱日數:91日(滿三個月)
該假期年可享按比例年假
B.共假期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受僱日數:59日(一個月又廿八日)
>> 該假期年沒有年假
員工離職合計應得年假為 7 × 91 ÷ 365 = 1.76 (進位至 2 天)
由於員工離職,而按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年假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故此,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不能放取年假,該2天的年假需要以有薪年假薪酬方式給予員工。有薪年假薪酬計算方式,以終止僱傭合約日期前的12個月每日平均工資或實際較短受僱期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在此例子下,即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2020年2月28日的每日平均工資。
2) 7+2 = 9
又,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 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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