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日薪工傷
條例第11條規定,若僱員在意外發生後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12(及24)個月,其每月收入應在意外發生日期後12(及24)個月完結時作出調整,以用作計算按期付款及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調整將以僱主僱用與受傷僱員擔任相類工作、具相若賺取收入能力的其他僱員的收入平均增幅為據。若僱主在相類工作中並無僱用與受傷僱員具相若賺取收入能力的其他僱員,則以意外發生後首12(及24)個月病假期完結時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增幅為據。
請問有例子解釋嗎?
條例第11條規定,若僱員在意外發生後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12(及24)個月,其每月收入應在意外發生日期後12(及24)個月完結時作出調整,以用作計算按期付款及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調整將以僱主僱用與受傷僱員擔任相類工作、具相若賺取收入能力的其他僱員的收入平均增幅為據。若僱主在相類工作中並無僱用與受傷僱員具相若賺取收入能力的其他僱員,則以意外發生後首12(及24)個月病假期完結時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增幅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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