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年假被僱主為難,法例有保障嗎
在醫院工作,醫管局合約員工
需24小時輪班,夾好日子就假期請假去旅行。
該請假日為 星期2,3,4是公眾假期,於是本人請年假星期1,5。
以提前2個半月通知主管(當時未編排本人請假日之更表)。
後被告之星期2,3,4也需要請年假,才能放假。
原因是24小時輪班,紅日也有可能編排我上班。
而該3日假期之補假由主管指定安排日子。
請問這種情況對僱員合理嗎?有勞工法例保障或投訴僱主嗎?
你之前公眾假期是否必定是當天放?你可以睇下合約點寫,通常輪班制工作都是安排補假
如合約中寫明紅日會用補假處理,公司的做法就是合理的
如合約中承諾紅日當天會放假,公司做法就不合理
公眾假期未必放,要跟編更表,如假期返左就補假。
但問題係,公眾假期只會安排最少人手當值,其餘大部分人放假。
如果咁既情況,佢未出之後既更表,我想夾公眾假期去請假放連續假。
情理上唔係應該佢編排我在公眾假期為休息日?ps我請假日子冇其他同事要申請放假
而家佢咁樣要求我用年假請晒幾日公眾假期,然後佢安排返我補假(係佢話事補假日子)
咁樣到底合唔合理
紅日補假由公司安排,只要冇超過60日就冇犯法
好多公司都係咁,佢地擔心"情理上"按你喜好安排完之後個個都係咁要求就好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