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還有不夠一個月夠65歲,僱主減至少60%人工並要求用新公司名義簽新約

by Nim @, Tuesday, July 28, 2026, 15:41 (21 天前)

本人於一間香港公司工作了四年多,現即將於一個月內達到65歲。現就僱主近日提出的合約變更及在職期間的待遇問題,向 貴處諮詢是否違反香港《僱傭條例》。個案詳情如下:

1. 強迫轉新合約及大幅減薪,是否構成「不合理解僱」或「推定解僱」?
近日,僱主突然書面要求本人簽署一份新合約,要求本人轉移至其旗下另一間新公司受僱,但現公司繼續經營並新合約的薪酬較現時大幅減少至少 60%。如果本人拒絕簽署新合約,原有的受僱關係將面臨終止。

請教: 僱主在員工即將退休前,單方面提出如此苛刻的減薪條件並要求轉換新公司,若員工拒絕而被終止合約,這是否屬於「不合理解僱」?員工是否有權向原公司追討解僱補償(如代通知金、按比例的年假薪酬等)?

2. 休息日安排極不合理,是否符合《僱傭條例》?
在職期間,僱主從未在每個月開始前通知本人的休息日安排。通常,僱主是在當天接近黃昏的時間(例如下午 3,4時),才突發通知本人「當天是休息日」。並在合約寫岀沒有工作安排的日子就是休息日。

請教 : 根據《僱傭條例》,休息日的定義應為連續不少於 24 小時的時期。僱主在當天過了一大半、接近黃昏時才告知當天是休息日,這是否符合法例規定?這能否被視為已依法給予僱員休息日?

3. 連續工作超時且無任何補償,是否違法?

本人的工作有時需要連續工作 20 多至 30 個小時。而在經歷如此高強度的超時工作後,僱主同樣是在當天黃昏才告知當天是休息日。對於此等超時工作(OT),公司沒有提供任何金錢補償(超時工作津貼),亦沒有給予任何額外的補償休息日。

請教: 僱主就僱員連續工作 20-30 小時,且不給予任何形式的超時補償或補假,是否符合《僱傭條例》或相關勞工指引?

鑑於事件嚴重影響本人即將退休的權益及身心健康,特此致函諮詢。懇請 貴處能就上述三點提供法律意見及指導本人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祝 工作順利!


完整文章: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