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不夠一個月夠65歲,僱主減至少60%人工並要求用新公司名義簽新約
本人於一間香港公司工作了四年多,現即將於一個月內達到65歲。現就僱主近日提出的合約變更及在職期間的待遇問題,向 貴處諮詢是否違反香港《僱傭條例》。個案詳情如下:
1. 強迫轉新合約及大幅減薪,是否構成「不合理解僱」或「推定解僱」?
近日,僱主突然書面要求本人簽署一份新合約,要求本人轉移至其旗下另一間新公司受僱,但現公司繼續經營並新合約的薪酬較現時大幅減少至少 60%。如果本人拒絕簽署新合約,原有的受僱關係將面臨終止。請教: 僱主在員工即將退休前,單方面提出如此苛刻的減薪條件並要求轉換新公司,若員工拒絕而被終止合約,這是否屬於「不合理解僱」?員工是否有權向原公司追討解僱補償(如代通知金、按比例的年假薪酬等)?
2. 休息日安排極不合理,是否符合《僱傭條例》?
在職期間,僱主從未在每個月開始前通知本人的休息日安排。通常,僱主是在當天接近黃昏的時間(例如下午 3,4時),才突發通知本人「當天是休息日」。並在合約寫岀沒有工作安排的日子就是休息日。請教 : 根據《僱傭條例》,休息日的定義應為連續不少於 24 小時的時期。僱主在當天過了一大半、接近黃昏時才告知當天是休息日,這是否符合法例規定?這能否被視為已依法給予僱員休息日?
3. 連續工作超時且無任何補償,是否違法?
本人的工作有時需要連續工作 20 多至 30 個小時。而在經歷如此高強度的超時工作後,僱主同樣是在當天黃昏才告知當天是休息日。對於此等超時工作(OT),公司沒有提供任何金錢補償(超時工作津貼),亦沒有給予任何額外的補償休息日。
請教: 僱主就僱員連續工作 20-30 小時,且不給予任何形式的超時補償或補假,是否符合《僱傭條例》或相關勞工指引?
鑑於事件嚴重影響本人即將退休的權益及身心健康,特此致函諮詢。懇請 貴處能就上述三點提供法律意見及指導本人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祝 工作順利!
1. 如果僱主堅持大幅減薪或大幅改變條件、而僱員因此離職,可能涉及變相解僱或不合理更改合約條款等問題,而你提及「如果本人拒絕簽署新合約,原有的受僱關係將面臨終止。」,情況本身都屬於僱主解僱而非僱員辭職,僱員可按情況獲得代通知金、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等法定權益(如符合資格)。
2. 在僱主告知你前你是否在工作當中?如果本身未開始工作,仍算作休息日。休息日的24小時應以休息日前的最後一次下班時間與下一個工作日開始前之間的時間差距作準,而不是告知的時間,但僱主亦應該要提早告知僱員休息日安排。
3. 請問合約有否列明超時可獲加班費或補假?僱傭條例並無對加班安排有具體規定,因此要視乎合約。
不過,即使香港沒有法定最高工時,要求員工連續工作 20 至 30 小時而沒有足夠休息,仍可能引起嚴重的職業安全及健康問題。如認為僱主欠付加班費(若合約有規定)、強迫超長時間工作或存在勞資糾紛,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查詢或提出申訴。
如有需要請帶同證據到勞工處求助,或者可以先打電話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