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服務金
本人在公司任職日期由1996年11月1日至到2021年9月30號,公司說本公司並沒有什麼長期服務金, 如果我現在申請退休他說只可以當你申請離職幫你在強積金內取回你應有的一部份,但係年期應由強積金2000年12月時開始計算至現在,並不是由1996年11月1號開始計算。
1.長期服務金是當一個僱員在同一間公司任職五年或以上就已經有長期服務金對嗎?
2.在這間公司已任職了25年,是否未到65歲現在離職也可以享有長期服務金?應怎樣計算?
3.他說本公司並沒有什麼長期服務金,勞工處制定有長期服務金,這樣可以保障到僱員嗎?
3.現在追溯長期服務金他說只能由2000年12月開始計算,為何不是在我入職時1996年11月1日開始計算?
請回覆。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