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服務金
(1)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僱員須受僱不少於 5 年並需符合65 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條件,可
享有長期服務金。
(2) 未到65歲離職除非因健康理由否則不能領取長期服務金。
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全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 (僱員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 由僱員選任何 18 天工資*) # X
可追溯的 服務年資
未足 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僱員亦可選擇以緊接其合約的終止日期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如 僱員的僱傭合約
是以代通知金的方式終止,僱員可選擇以緊接有關代通知 金計至該日為止的日期前 12 個
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 以$ 22,500 的三分之二(即$15,000)爲上限
(3) 如僱員有權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中,就該僱員持有一筆僱主供款
的累算權益,可用於抵消長期服務金。
(4) 《強積金條例》制度是在2000年12月實施,然而,長期服務金的計算,則應追溯至入職日開始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