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競業條款要求已發放花紅需退還
多謝QVChin的查詢, 閣下之情況泛及「限制性條款」的約束力的考慮。
「限制性條款」一般被視為約制商業自由的條款,除非僱主能證明條款合理地保護其合法商業權益,否則是無效和無法執行。
然而,縱使僱主能證明條款是為保障其合法商業權益,亦不等於自動適用,因為條款對離職雇員所施加的限制亦不能超出合理必要的範圍。限制是否合理必要視乎每宗案件的實情,法庭會根據以下元素判斷:
(i) 受限制的活動及行為;
(ii) 施加限制的時期;以及
(iii) 該限制適用的地域。
一般而言,限制範圍越寬泛,就越難證明其合理性。
要分析 閣下之情況是否合理/合法可以涉及其他因素,請賜電工會,作討論。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2781 0983 (旺角區:九龍旺角上海街446-448號富達商業大廈1字樓)
2779 3766 (深水埗區:九龍深水埗福華街27號朝光商業大廈6樓)
2779 7922 (深水埗區:九龍深水埗大埔道18號中國聯合銀行大廈12樓)
3615 0018 (觀塘區:九龍觀塘鴻圖道31號鴻貿中心605-607室)
解決勞資糾紛的程序,見: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僱員可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