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問題
公司如要求員工於12月前放所有年假,年假最多只能帶3天到下年有多的都視為放棄請問是否合法?
年假累積日數及年期,亦視乎公司制度、僱傭合約,或由勞資雙方協定同意,若參考過往追討有薪年假的案例,如合約沒列明年假不可累積、僱員又一直沒有使用年假,當出現糾紛或計算離職補償時,一般可追溯的有薪年假補償年期以6年為限。
如果公司可否要求員工以年假代替休息日放取,保留休息日到下年3月前放回?如未能放回視為放棄這樣子可以嗎?
另定 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48 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息日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