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前入職不足一個月,收入應如何計算?
本人今月1號入職,上班4天後,5號便開始放取工傷病假,工傷前入職不足一個月,請問收入應如何計算? 法例只有註明以「上一個月的收入」或「過去12個月的每月平均收入」或「(受僱不足12個月)受僱期內的每月平均收入」計算(取較高者),但本人工傷前只上班4天,法例的計算方式似乎都不適用。本人是月薪員工,現應以本身合約上的月薪計算收入嗎?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除本條另有規定外,為施行本條例,僱員在意外發生時的每月收入須按以下方法計算 ——
(a)以緊接意外發生日期的上一個月的收入為準;或
(b)如在以往的12個月,僱員一直由同一僱主僱用,則按最能顯示該段期間僱員的每月報酬額的方法計算,但如並非如此,而僱員受僱於同一僱主的期間較短,則按最能顯示該段較短期間僱員的每月報酬額的方法計算,
以「按最能顯示該段較短期間僱員的每月報酬額的方法計算」作理解,即上班4天時的月薪,即以合約中的月薪作計算。
另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凡由於僱員受僱於某一僱主的僱用期過於短暫、由於受僱屬臨時性質或由於僱用條款,以致計算該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時的報酬額並非切實可行,則可顧及一名在相同職系中具類似賺取收入能力的人,在意外發生前12個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擔任相同工作每月所賺取的平均款額;但如無人如此受僱,則可顧及一名在相同職系中具類似賺取收入能力的人,在意外發生前12個月,受僱於同一地區以擔任同類工作每月所賺取的平均款額。
其中,「可顧及一名在相同職系中具類似賺取收入能力的人」也可理解為「按正常月薪」計。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82!zh-Hant-HK?xpid=ID_1438402930332_001 (參考11計算收入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