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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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遭遇意外,如無相反證據,須當作亦是因工遭遇意外」。條例的精神是不論過失及假定僱主的賠償責任。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會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協助因工傷亡工友及其家屬獲得規定的補償。
然而,如果就工傷意外疏忽責任賠償而言,這並不屬「僱員補償條例」內法定補償項目,而是屬於「民事索償」的追討賠償途徑。一般而言,只要工友能証明工傷因為僱主或其他人未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而引致的,工友便可以提出疏忽索償。僱員須於意外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索。這項索償,則有機會分擔責任,如:傷者本身有疏忽,例如沒有扣上安全帶,需按比例分擔責任,其賠償額亦按相應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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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勞資糾紛的程序,見: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僱員可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