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初步陽性不視作病假?
本人3月2號在公司早上快速測試呈陽性,上司即叫我離開,即日亦有到社區做檢測(上司吩咐),4號收到衛生署信息為初步陽性,到8同9號在家快速測試陰性,為安全計,在9號亦有到社區做檢測,10號上班時再次收到衛生署信息,9號社區檢測同為初步陽性,所以11同14號在家繼續隔離,然而在14號,上司要求醫生紙,15號在私家診症得到醫生紙日期為15至18號。
現在問題是,公司只將2號至4號,7號至9號,15號至18號共10日定為有薪病假,11號與14號為無薪假,請問這樣正確嗎?
本人3月2號在公司早上快速測試呈陽性,上司即叫我離開,即日亦有到社區做檢測(上司吩咐),4號收到衛生署信息為初步陽性,到8同9號在家快速測試陰性,為安全計,在9號亦有到社區做檢測,10號上班時再次收到衛生署信息,9號社區檢測同為初步陽性,所以11同14號在家繼續隔離,然而在14號,上司要求醫生紙,15號在私家診症得到醫生紙日期為15至18號。
現在問題是,公司只將2號至4號,7號至9號,15號至18號共10日定為有薪病假,11號與14號為無薪假,請問這樣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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