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初步陽性不視作病假?
本人3月2號在公司早上快速測試呈陽性,上司即叫我離開,即日亦有到社區做檢測(上司吩咐),4號收到衛生署信息為初步陽性,到8同9號在家快速測試陰性,為安全計,在9號亦有到社區做檢測,10號上班時再次收到衛生署信息,9號社區檢測同為初步陽性,所以11同14號在家繼續隔離,然而在14號,上司要求醫生紙,15號在私家診症得到醫生紙日期為15至18號。
現在問題是,公司只將2號至4號,7號至9號,15號至18號共10日定為有薪病假,11號與14號為無薪假,請問這樣正確嗎?
首先,你要先了解自已的累積有薪病假日數,根據《僱傭條例》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如你有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理應不需放無薪假,用盡便需要放無薪假。
另外,病假不應該少於連續4天,如與休息日重疊則一律當作4/5。如休息日無薪,與休息日重疊的日子則為無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