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停薪留職中轉換投資者
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2條釋義,「僱傭合約(contract of employment)指書面或口頭、明訂或隱含的協議,由協議一方同意僱用另一方,而該另一方則同意以僱員身分為其僱主服務。」即使僱主沒有與僱員簽訂書面協議,雙方選擇以口頭形式或行為來做協議,這樣已經構成僱傭關係。
更換投資者在企業市場經常發生,例如某公司經營不善被大企業收購。但只是大老闆轉了,但基本上日常運作不變。如有改變或要履行新僱傭合約就需僱主及僱員重新協議承諾。
僱員如需轉換新工作,就算在停薪留職期間也必須要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通知現任僱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