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 Forfeit !
本人公司每年提供最多14天有薪年假,並在合約中列明最多只可累積14天年假到下一年。
假如,我前兩年沒有年假累積,昨年沒有放年假並累積至今年,今年放了10天年假,
在今年年尾我將累積18天年假,在這情況下,公司是否可以將4天年假自動取消(forfeit)呢?
按《僱傭條例》,年假的放取,是僱員在工作滿12個月之後的12個月內放取,如 閣下公司在入職時已經通知員工不可累積年假,即設有條件僱員不放取年假當自動放棄
即是說公司這樣取消我的4天年假,按《僱傭條例》是合法的,對嗎?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