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停工期間僱傭合約問題
上述情況可能已是《僱傭條例》所指的停工(即變相是解僱員工)。
根據《僱傭條例》,凡僱傭合約的條款及條件,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根據該僱傭合約受僱的僱員在以下情況須視為被停工:凡僱主未有向僱員提供該等工作的日子總數超過 ——
(a)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的期間內正常工作日總數的一半;或
(b)在任何連續26個星期的期間內正常工作日總數的三分之一,
如符合上述定義,你可以解僱追討相關解僱補償。
上述情況可能已是《僱傭條例》所指的停工(即變相是解僱員工)。
根據《僱傭條例》,凡僱傭合約的條款及條件,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根據該僱傭合約受僱的僱員在以下情況須視為被停工:凡僱主未有向僱員提供該等工作的日子總數超過 ——
(a)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的期間內正常工作日總數的一半;或
(b)在任何連續26個星期的期間內正常工作日總數的三分之一,
如符合上述定義,你可以解僱追討相關解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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