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年假爭議
1. 其實唔應該出現爭議。法例講明: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2. 單掌拍唔響。點解會累積年假而放唔到先?只係員工責任?公司代表無責任?你公司業務太忙員工同你申請而你放唔到?如果係呢個情況,咁你補錢啦,法例來架。
3. 假期年概念你又攪清楚未??可以有以下情況:
A (預設情況)勞資雙方無講明,咁年假個 CYCLE 咪 同事入職日期至翌年同事入職日期的前一日
B 勞資雙方協商指明某12個月
4. 無論A或者B,該假期年計算按比例,必然係以受僱日數除以365日。計算結果出現小數點好正常。如以「放假」形式清放,必須取值至正整數。例如計算結果為4.2,必須取值至正整數為5。如以「有薪年假薪酬」形式清付,取值至小數點後兩位。
5. 有D嘢唔係僱主單方面話改就改,否則就係「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