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工) 有隔離令是否可以向公司索取隔離時有薪病假?
家人於某公司兼職散工,每星期工作5天或以上時間,已於該公司工作了大約2-3年時間,已符合連續性合約,理應已經累積足夠有薪病假。
於是向該公司主管提出索取有薪病假,亦向該主管提供相關政府法例參考,但該主管聲稱無法向我家人提供任何疾病津貼,家人再三追問也是獲得相同回覆。
請問我是否可以向勞工處提出申訴?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就產前檢查而言,除了醫生證明書外,僱員亦可出示到診證明書1)(見下文「有薪病假的類別」部分);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見下文「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及「有薪病假的類別」部分)。
按閣下所述,已符合1,及2的條件。
連續性合約是要符合4個星期或以上,每個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閣下是否有累積了有薪病假視乎是否符合連續性合約的要求。
只要符合第3點要求,就可向公司索取有薪病假。
如欲就與《僱傭條例》有關事宜向勞工處作出查詢、投訴或向僱主或僱員提出申索,請按有關的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資關係科辦事處求助。勞資關係科會為僱主和僱員提供調停服務,協助勞資雙方解決勞資糾紛,達成和解。調停服務盡量以不拘形式和比較簡單、快捷和省時的方法來解決勞資糾紛,不收任何費用。
詳情請參閲: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D565.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