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工資
1.不可,終止僱傭合約時僱主必須以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
2.有,6年
3.年資在放無薪假期間,仍須繼續累積,只要是整段受僱期間。遣散費款項計算方式為: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全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 (僱員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 18 天工資*)# 乘以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未足 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僱員亦可選擇以緊接其合約的終止日期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如
僱員的僱傭合約是以代通知金的方式終止,僱員可選擇以緊接有關代通知
金計至該日為止的日期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 以$ 22,500 的三分之二(即$15,000)爲上限。
終止日期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時僱主需剔除須剔除(1)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
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
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2)就該期間
已支付的款項。
4.整個追討欠薪的申索過程需要準備不同文件,主要是出糧證明以及僱主身分證明。以下是其中一些例子:
到勞資審裁處登記時:
香港身份證
勞工處案件轉介編號 (如有)
所屬公司註冊辦事處地址 (如屬有限公司)
所屬公司經營業務的主要地址及 / 或獨資經營人或合夥人的住址 (如屬獨資經營人或業務合夥人)
與調查主任會面時:
與出糧有關的文件,如合約、追糧電郵、短訊、糧單、強積金供款文件等
除上述文件,在聆訊時審裁官還有機會要僱員準備其他文件,以供下次審訊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