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連續4星期,每星期為同一僱主工作18小時或以上),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首天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閣下與該公司簽訂的僱傭合約條款若有違反以上所述,即屬無效。
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但僱員有權拒絕僱主在其放無薪病假期間扣放年假,年假的放取日期,最終視乎雙方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