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年假上限
1) 按勞工法例,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 僱員的行爲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 其他實質理由
2) 你都講到明公司規矩「舊員工本身享有多於16日就不受影響」,即係你本身已經唔受影響。當然,你想多d假,理解,但都係哥句硬核:份工做定唔做。
理由:
1. 公司假期日數本身已經優於勞工法例
2. 公司規則已經將員工職級/年假日數作出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