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內容變更問題
1.
僱員可根據以下的情況,以「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為由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2.
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 僱員的行爲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 其他實質理由
3. 原則上,僱員如感侵權,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