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打算更新合約上的上班時間
僱主稍前通知本人將會更新合約並需要再簽名作實。
本人原來的合約於十多年前訂立, 上面寫的工作時間為上午9時-下午5時30分; 工作日子為星期一至五, 星期六上午9時-1時(長短週輪休)。
新的合約:工作時間為上午9時-下午6時; 工作日子為星期一至五; 取消星期六上班
但實際上, 公司於4年前已經實施星期六不需回辦公室上班, 只要求同事們將公司電話飛線到自己手機上, 有來電時接電話, 接電話時間是上午9時至下午1時 (輪休)
我之前咨詢公司, 我想維持工作時間為上午9時-下午5時30分不變。而公司回答是"可以, 但會按照前合約寫的星期六上午9時-1時(長短週輪休)要到辦公室上班"
我想問公司此做法有問題嗎?
簽合同就簽合同, 只要一簽, 之前口頭的就不算了
既然星期六公司不開門, 不會因為你一個人工作而浪費電力
你往後可以試下1730放工, D head 會唔會講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