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員工
1.(a) 如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是否一定要有試用期及試用期的長短。
(b)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不可解僱僱員:
僱主不可解僱已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的僱員。
僱主不可在僱員的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僱員。
僱主不可由於僱員曾在有關執行《僱傭條例》、因工遭遇意外或違反工作安全法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向進行查訊的公職人員提供資料而解僱僱員。
僱主不可因僱員參與職工會或職工會的活動而解僱僱員。
僱主在未與因工受傷的僱員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不可解僱僱員。
2.根據《僱傭條例》,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2 天有薪病假。有薪病假是按整月累積。
*但如果你的WhatsApp 訊息上寫明半個月已經可以累積1日的話,優於法例,則可以在5/6累積1日有薪病假,或可以與僱主協商。
3.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適當的醫生證明書*或到診證明書**,可作病假計算。
如果是因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同時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又有適當的醫生證明書,這樣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