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咗約未上工,唔做就要賠錢,請問係咪必須要賠?
我與A公司簽署了一份「接受職位承諾書」,承諾書訂明:「公司自2023年8月20日起,接約本人為合約財務助理,本人接受有關職位,並承諾屆時定必到職履行有關條約。如有違反,必須向公司繳付一個月薪金作為賠償金。」
我與A公司簽署上述承諾書的兩天後,收到B公司更好的offer,所以決定reject A公司的offer。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並未入職A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此「一個月薪金的賠償金」?謝謝!
1. 提問涉及「懲罰性或限制性條款」,是否可執行,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去判斷,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需要判斷條款內的限制和懲罰「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根據部分法庭案例,若該員工的離職確實會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而條款所作的懲罰和限制可以切實反映該損失並保障到公司的實際利益的話,該條款是可以視為有效並予以執行的。相反,若公司並未產生或將不會產生任何損失,只是為阻嚇僱員或藉此從中得利的話,將被視為無效。
2. 餘下任期人工作為賠償、僱傭條例代通知金,只係芸芸賠償金種類當中的其中兩種。勞資審裁處對前者並無仲裁權力,僱員如有呢方面申索係好被動。如果只係勞工法例,俾足通知期或者代通知金就可以離職。
4. 萬一有爭議,打過官司先知。
睇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