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員工辭職後補假及年假安排
所以個問題係個員工係未辭職後可以自行選擇放假定補錢?
同埋補假同年假係未同一個計算?
因為坊間大部份答案只係講緊兩樣野
1,年假唔可以計落代通支期,但通支期間放假我見法例上係可以嘅
2,大部份例係員工想放假公司唔比,而家係公司想員工係通支期內中間放假
3,補假係未同年假一樣?因為有例好似唔放補假又犯法
回應
1. 2. 僱傭條例》第6(2A)條,年假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原意所指嘅係,僱主唔可以隔硬逼僱員係通知期入面放取年假,從而令僱員權益受損。因為客觀問題係,假如終止僱員日期不變,僱主強制僱員係通知期入面清放大假,會令僱主俾少咗大假錢,有違法例保障員工之原意!但係,如果僱員明知道將年假放入通知期,而不改變離職終止日期前並且係有機會收咗多大假錢大題下,仍然選擇同僱主進行協商溝通,達成共識,係通知期入面清假,法例係唔會禁止。
3. 補假,睇假期種類。無法例唔俾員工係通知期入面清放、未放取休息日、未放取法定假日、OT鐘、病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