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
我1月16號入職,入職後才懷孕,預產期11月2日,產假由10月19日至12月27日,嬰兒在10月30日出世,交懷孕證明時問人事部產假薪金問題,人事部回覆由入職至嬰兒出世夠40星期便有薪,即10月22日後出世便有,繼而在放產假前再問人事部產假薪金問題,人事部回覆同上,但到產假中途發現薪金有問題,再致電人事部,但人事部現在改變說法話跟勞工處由產假第一天起計足40星期才有薪,請問前後說法不一,可以追討嗎?
我1月16號入職,入職後才懷孕,預產期11月2日,產假由10月19日至12月27日,嬰兒在10月30日出世,交懷孕證明時問人事部產假薪金問題,人事部回覆由入職至嬰兒出世夠40星期便有薪,即10月22日後出世便有,繼而在放產假前再問人事部產假薪金問題,人事部回覆同上,但到產假中途發現薪金有問題,再致電人事部,但人事部現在改變說法話跟勞工處由產假第一天起計足40星期才有薪,請問前後說法不一,可以追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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